湘南学院2012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
日期:2012-11-02 15:21:30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1005

湘南学院2012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

2012613上午,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曹石珠院长在1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湘南学院2012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。会议主要议题是讨论决定由院学位办提交的《2012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及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》及学位授予中的具体事宜。会议应到委员27人,实到26人(含列席会议人员1人),2人因公出差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以及《湘南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》(试行)(湘南学院院发[2005]104号)的有关规定,会议决议有效。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定:

一、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如下:
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。

2、掌握所修学科的基本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,在校期间完成相应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。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5分以上(65);音乐、体育、美术、艺术设计类专业在62分以上(含62分)。

3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,具体要求:

①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,成绩须在45分以上(含45分)方可取得学士学位;40分以上(含40分)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。

②音乐、体育、美术、艺术设计类本科专业的毕业生,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(A级),成绩须在45分以上(含45分)方可取得学士学位;40分以上(含40分)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。

③其它本科专业的毕业生,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,成绩须在319.5分以上(含319.5分)方可取得学士学位;284分以上(含284分)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。

4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、实习等实践环节达到及格(含及格)以上要求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5、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相应等级水平考试合格[理科(含信息管理类]、医学专业通过二级;文科专业通过一级;音乐、体育、美术、艺术设计类专业通过一级)。

6、在校期间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学院规定要求(具体见湘南学院院发[2005]111号文件规定)。

7、有健康的体魄,能胜任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。体质健康达标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绩。

8、院选课须修满相应的学分(非医学专业需修满6学分,医学专业需修满4学分,专升本专业相应减半)。本届毕业生院选课学分与相应规定学分相差不超过0.5学分的不影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。

二、对于未达到上述第一大点第2条者,学院组织毕业前补考,补考成绩可作为取得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的依据,若仍有不及格科目者,可在毕业后适当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生返校补考,成绩及格者,其成绩可以作为取得毕业证书的依据,不能作为学位证书的依据。

三、对于未达到上述第一大点第3568条要求者,须在毕业生离校后近期内参加学院组织的一次补考(补测或补修),成绩及格者可作为取得毕业证书的依据,不能作为学位证书的依据,学生若取得本科毕业证书,但未达到上述356条学位证书条件者,可在毕业后一年内(至次年6月)参加相应的全国统一的过级考试(或补测),并达到相应条件视为取得学位证书的有效依据。

四、对于未达上述第一大点第4条者,可继续修改毕业论文(设计),在当年的9月或次年的4月向学院申请答辩,若取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者,可在当年11月或次年6月授予学位,逾期无效。
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

对于其他各方面表现良好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但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,毕业当年一般不能正常授予学位,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补授申请,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补授学位:

1、已参加工作,有学院派遣单及工作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(留存复印件备查)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(附证明材料);

2、考上应届硕士研究生,有录取通知书的原件(留存复印件备查);

3、若在学制年限内服兵役荣获三等功及以上,有荣誉证书原件和立功文件(留存复印件备查)。
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

1、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。

2、未按规定完成实习任务,而补做实习者。

3、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处分且认错改错态度不好、屡教不改者;

4、有其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的言行者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湘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2012年6月13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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